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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下水道主管道断裂。维修费用由业主来承担吗?

业主维权 2024-04-10 10: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由所属部门承担维修责任
  • 您好,水木法律为您服务
  •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漏水的情况,情况不同负责人也是不同的。
    1、首先看一下是原来的建筑排水管还是沉水湾位置漏水了,拆开来看一看造成漏水的原因要。是装修时候造成的损坏,那么责任就应该是物业管理单位。
    2、只是装修时不小心造成的损坏,那就是谁弄坏了谁负责。如果是给水管装修的时候,做的排水管泄露,那就是装修服务公司负责赔偿了。注意这个要在保修期的范围之内才行。
    3、要是是楼上面的管道漏水了,水渗透到楼下导致楼下的水漏了,那就应该找楼上的业主负责,督促早点儿修理。
    4、查看漏水情况的时候,最好是让负责装修的人一起查看。这样划分责任的时候,会比较明确,像是精装房一类的负责人就是物业管理。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 法律分析:由于正确使用而损坏,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小区下水管道坏了费用是业主承担。对于自来水公司来说只需要负责更换、维修即可,而物业公司需要负责联系自来水公司并协调解决问题,当然也可以看水表的产权归属,私人区域由个人负责。
    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要看过错,实际造成的损失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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