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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如何打合法

民间借贷 2024-04-12 13: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
  • 真实完整的写清楚欠钱这回事就行了
  • 打欠条只要符合以下要件的,就是合法的:
    1、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适格的
    2、欠款的目的,用途等方面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一、如何打欠条才有法律效力
    1、依法成立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打欠条一般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欠款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欠款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还款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
    (5)最后由欠款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正规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借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与身份证一致,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小写大写金额要一致,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发生争议。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________利:________,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向债务人催要还款。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
    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的收回。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写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签字食指按印,同时要写全日期(年月日)。
    备注: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了借款。
  • 欠条这样打合法有效:
    1、欠款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欠款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还款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式;
    5、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6、最后由欠款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依法成立的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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