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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确权时搞错成商业用地找哪些部门改?

土地纠纷 2024-04-17 10: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农村的宅基地确权时搞错成商业用地,这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是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此,如果农村宅基地确权错误,应当首先向当地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更正请求,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后续的处理和可能的法律诉讼。
  • 这个是可以去帮你得啊
  • 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没有确权到的,当事人可以在排除干扰确权的因素后再次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如果是因为登记错误,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农村宅基地建房存在超面积违建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把名登记错了应当到县级国土局办理变更的手续,但在处理时也需要先进行申请,只有获得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办理;但对于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不管是写谁的名字都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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