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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轻伤二级,法院已经判8个月。但由于身体原因经过三次体检无法执行,民事赔偿已经执行,当时交给公安的保证金也已经退回!让找法院,联系无果。现在判8个月时间已经过了。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4-19 14: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轻伤二级开庭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宣判;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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