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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怎么办理呢?

协议离婚 2024-04-21 14:4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能对孩子抚养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商量一致,然后就此签订离婚协议,并到结婚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快捷方便成本较低,最快在离婚申请的第31天可以拿到离婚证,另一种方式就是起诉离婚,出现夫妻双方协商不成、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的,一审简易程序最长3个月的。离婚涉及人身、财产、子女、债务等多方面,任何一方面处理不妥善,均有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具体也得结合事实、细节及证据的
  • 您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协议离婚的,双方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原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二、起诉离婚的,原告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或户籍地法院立案。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您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解决。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留言沟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 法律分析:异地离婚手续办理如下:
    1、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申请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取得到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双方异地离婚怎么办理
    1、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才解除夫妻关系。
    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该写明双方人的离婚意。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二、在手机上如何申请离婚
    手机上申请离婚的流程:
    1、进入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根据显示信息,选择你所需要办理的预约服务;
    2、按照提示的步骤,填写相应信息,即可完成预约;
    3、预约完成后,可以进行查询、评价、取消预约;
    4、网上预约需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30日内的工作日。
    申请离婚时,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诉讼离婚原告应当提供诉状、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 异地离婚办理的方式:
    1、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即可领取离婚证;
    2、起诉离婚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无效,基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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