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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借故(因单位效益不好)每月扣减员工工资200元,又不履行告知义务,一年后才正式通知员工,并说如果不 想干,就走人用工单位将另请别人,我想问问用工单位(私营有限公司)这样做对吗?我们员工应如何办?

讨薪 2024-04-21 15: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欠薪劳动者能够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单位欠薪劳动者能够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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