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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夫妻两人姓名,夫妻一方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夫妻一方不同意,有效么

房屋买卖 2024-04-22 0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买卖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一般无效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分析:一般是无效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房产买卖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的通常而言没有效,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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