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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离房子不到40米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找那个部门

业主维权 2024-04-23 15: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找当地村镇部门协商解决。
  • 房屋有安全隐患需要向哪个部门投诉需要根据房屋的产权了确定,房屋属于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理。
      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
    属于个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属于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
  • 法律分析:如果小区树木过高影响到业主的正常出行、生活和安全等问题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处理该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种树与房子的距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物如果无窗的外墙至乔木之间的距离,至少在2米以上;
    2、有窗户的建筑物外墙与乔木之间的距离至少3米以上;
    3、建筑物外墙与灌木中心的距离至少要
    1.5米以上;
    4、2米高以下的围墙与乔木中心的距离至少1米以上。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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