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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们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我逾期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将催缴物业费的函寄到业主工作单位?

物业管理合同 2024-04-28 11: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物业目前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有问题可以与物业私下解决协商
  •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不可以寄到工作单位的

  • 1、业主不交物业费,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催缴。如果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交物业费,此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接到物业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后,建议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
    当然,如果业主有充分理由合法依据认为物业做的工作不到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主张自己的权益,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物业催缴物业费应当先行发出通知,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起诉业主。业主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时间交纳物业费的构成违约,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权随时起诉业主要求其支付物业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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