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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抽样检查时,我们有一款复合肥产品氯离子超标,质检报告显示不合格。如果他们受到惩罚,质量法哪个最合理?谢谢你

产品质量 2024-04-27 00:2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若是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 你好,若是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 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项目区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即有严重质量问题),前者仅由质量监督科室按程序作后处理即可,而后者在质量监督科室做后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移交给执法科室立案,依据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概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源于《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之前根据组织抽查部门和抽查环节不同,分为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随着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时将15条后半段改为“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总局也通过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生产领域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质量监测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要区分《产品质量法》第17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已有详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此条,有人理解为对于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市监部门内部必须先由质量监督科室履行完前两句规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责令改正、公告、整顿、复查等),经最后一次复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监督科室在履行前两句操作的同时,即可一并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甚至还想让执法科室一并代劳告知、责令改正、复查、公告和整顿等后处理工作。从法条表述上看,前两句属同一款,所列内容明显是递进关系,即对不合格情形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整顿后再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吊销执照,不过这里省略了限期内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顿后复查合格的情形(因为合格所以无须再做处置);而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款,与前两句并非递进关系。
  •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 你好,若是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 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项目区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即有严重质量问题),前者仅由质量监督科室按程序作后处理即可,而后者在质量监督科室做后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移交给执法科室立案,依据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概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源于《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之前根据组织抽查部门和抽查环节不同,分为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随着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时将15条后半段改为“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总局也通过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生产领域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质量监测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要区分《产品质量法》第17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已有详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此条,有人理解为对于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市监部门内部必须先由质量监督科室履行完前两句规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责令改正、公告、整顿、复查等),经最后一次复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监督科室在履行前两句操作的同时,即可一并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甚至还想让执法科室一并代劳告知、责令改正、复查、公告和整顿等后处理工作。从法条表述上看,前两句属同一款,所列内容明显是递进关系,即对不合格情形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整顿后再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吊销执照,不过这里省略了限期内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顿后复查合格的情形(因为合格所以无须再做处置);而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款,与前两句并非递进关系。
  •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 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项目区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即有严重质量问题),前者仅由质量监督科室按程序作后处理即可,而后者在质量监督科室做后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移交给执法科室立案,依据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概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源于《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之前根据组织抽查部门和抽查环节不同,分为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随着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时将15条后半段改为“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总局也通过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生产领域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质量监测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要区分《产品质量法》第17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已有详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此条,有人理解为对于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市监部门内部必须先由质量监督科室履行完前两句规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责令改正、公告、整顿、复查等),经最后一次复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监督科室在履行前两句操作的同时,即可一并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甚至还想让执法科室一并代劳告知、责令改正、复查、公告和整顿等后处理工作。从法条表述上看,前两句属同一款,所列内容明显是递进关系,即对不合格情形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整顿后再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吊销执照,不过这里省略了限期内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顿后复查合格的情形(因为合格所以无须再做处置);而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款,与前两句并非递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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