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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7号面试了一家公司,双方都挺满意的,通知我4.16报到上班,后因公司培训老师爽约,被通知再等等,说是要等新的培训老师,一直等到现在,4.24号发信息问过公司HR具体什么说法,回答我就是说新的讲师建议暂时不考虑招聘女性,她也没有明确说明公司最终决定,到底去还是不去,给她去电话

其他 2024-04-28 2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 1.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您好,具体请问什么情况呢
  • 还需要结合其他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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