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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的出资数额方面,甲认缴出资为35万元,其中实物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甲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仅存10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丙以劳务技术出资,作价8万元。同时,三方还约定公司经营期限为27年,公司成立后3年后可抽回出资。请分析说明:(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述股东出资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原因。(2)就甲的出资而言,其仅以货币出资10万元,应如何承担责任?(3)在三方的协议中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原因。

股权转让 2024-04-30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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