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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发票丢失无法报销,公司发的产假工资是否如数退回

仲裁 2012-06-06 14: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享受产假待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不应被退回。同时发票只是证据的一种,事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但不能报销的后果自己承担。
  •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咨询社保部门,看能否用经核对无误的发票复印件代替。
  • 享受产假待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不应被退回。同时发票只是证据的一种,事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但不能报销的后果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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