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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购买南京一房产,2020年6月接到物业收房通知,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墙体和屋顶漏水、墙纸发霉等质量问题,立即向物业及房修部门反映。后物业告知房屋已维修到位再次通知收房,本人到现场收房时发现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仍然存在较多墙体漏水等质量问题,收房未果。 经多次反复维修,至2024年4月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仍未完全解决。2020年-2024年4年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能如期入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工作生活以及子女入学,给业主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申请开发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其他 2024-05-25 14: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收房时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能跟开发商退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赔偿整改期间的损失;不能修复或难以通过修复解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途径,业主可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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