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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在小马路跟主要街道交叉的十字交叉口,发生车祸。当时河东街中间有铁栅栏将河东街分为北边两车道和南边两车道,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但有人行道让行标识。当时我老爸由北向南,慢速顺行在人行道右侧,当我老爸过了河东街中间铁栅栏,河东街南侧第一车道看见我老爸骑着电动车过马路,都已经停车让行;但河东街南侧第二车道的超速行使的机动车还是将我老爸撞飞了,导致我老爸出血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主次责任,但对方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对等责任认定,理由是他超速行使,但我老爸也骑行在人行道上。实际上,对方超速行使、人行道前没有礼让非机动车(山西省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要求人行道前,非机动车礼让非机动车)右侧超车且超车前没有拉开足够安全距离没有提前鸣笛,导致车祸发生。但交警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了对方超速,其他非法情形没有确认,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我老爸人行道上骑行非机动车违法。我该咋办?我能否以交警没有认定肇事司机人行道前没有礼让非机动车等更重要的违法行为,要求认定对方全责。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6-04 1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方责任的的,一方全责,双方责任的,按比例进行划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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