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月7日,彪马公司委托某女士到天马商场G091档买了三双鞋子,拿去公证处公证,证明是假的,告我侵权,我其实不是该档口的老板,也不是业主,档口是我阿姨从业主租过来,又转租给现在的老板,当时老板要做营业执照,我阿姨就委托我帮他做并用我的名字,现在彪马公司的委托律师不去找卖鞋的老板,而把我列为第一被告,法院通知我8月12日去庭前交换证据,请问庭前交换证据是什么意思?我有证据证明我不是该档口的负责人,法院是否会撤诉?谢谢!

其他 2018-07-18 16: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