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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公司处于试用期.双方没签劳动合同.我在5月15号口头告知要辞职.19号递交了离职申请表.上司批准我23号才可离职.后来因私事请假.剩余的三天工作时间后补.但最后我只补了一天的工作时间.旷工两天.前天打致电公司询问什么时候发工资时.主管的助理说我旷工.工资全部扣罚.说公司规定当月即使旷工一天.也就扣罚当月工资.她也说培训的时候导师有讲过.但我不记得导师是否有讲过.如果是有讲过的话.是不是我5月的工资就拿不到了?我是4月23号到该公司带薪培训的.4月份的工资公司也没发给我.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其他 2012-06-13 10:5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
  • 可以拿到工资。
  • 旷工一天只能扣一天工资,公司扣发您一个月工资是违法的。
  • 你好,详情可电联或预约面谈。
  • 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具体请咨询本律师
  • 你好,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 你好,工资不发放是不合法的,旷工的工资只能按你日工资扣罚,协商不成,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旷工一天只能扣一天工资,公司扣发您一个月工资是违法的。
  • 你好,不合理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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