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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夫妻由于生活所迫,一年半了,我老婆去深圳小姨子家打工,我在家里带俩孩子,两年来,我也有我自己的事,一直没去深圳,因分居两地,一年半时间,过年也有过短暂的相聚。一年半时间也没有过夫妻生活。期间除了小孩的事情,其它任何事情没有过沟与交流。(因为她任何事情不愿沟通与交流)。因为这样的一种现状导致感情很差。请问这种情况构成离婚的条件吗?

婚姻家庭 2024-07-16 0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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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协商不成,认为因为家庭因素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以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不过,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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