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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江苏省泉山区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犯罪

刑事案件 2024-07-19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如果他在外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不管是不是有夫之妇),或者又另外领取了结婚证:他可能涉嫌犯罪,重婚罪。但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要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无权说他是否构成犯罪。
    2.如果他只是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没有在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或另领结婚证:
    (1)与他同居的有夫之妇如果是自愿的,他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违反纪律条例的违纪行为,他妻子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他所在地的纪委举报。
    (2)如果与他同居的人不是自愿,而是被他用暴力胁迫或灌醉后发生关系:他可能涉嫌强奸,受害人或知情人可以报警。
  • 法律分析:若对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若违背对方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律分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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