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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5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25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500元; 4、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养老保险。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5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未和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在2012年6月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用再为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在职期间,我的月工资为1500元。

仲裁 2012-06-14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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