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通常遵循夫妻双方的协议,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房产而言,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房产是在婚姻期间所购买或共同支付的,那么它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均等分割。如果双方对房产的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拍卖或变卖房屋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至于9岁小孩是否能分到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通常不直接参与财产分割,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问题。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关于女方在结婚后六年经手办理的房产,如果该房产是婚姻期间取得的,即使是女方经手办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房产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则不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