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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8和49条有没有矛盾啊?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表见代理中代理行为既然都有效了那么被代理人还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但是合同法第48条又称: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不就矛盾了吗?

其他 2012-06-18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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