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父亲去世后,土地使用证丢失且土地使用权人仍为父亲名字,您作为儿子,与三个女儿共同继承该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土地使用证姓名变更:
一、准备相关材料
1. 死亡证明:您父亲的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 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您与父亲及三个女儿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
3. 身份证明:您和三个女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土地权属证明:虽然土地使用证丢失,但您可能需要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原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如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宅基地审批文件等。如果无法提供,可能需要在办理过程中进行遗失声明。
5. 遗嘱或继承协议(如有):如果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或者你们四兄妹已达成继承协议,需提供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或继承协议书。
二、办理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1. 登报声明: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姓名、土地位置、土地证号(如有)等信息。
2. 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携带登报声明、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申请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
1. 填写申请表: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土地使用权继承申请表,详细说明土地使用权继承情况。
2. 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遗嘱或继承协议(如有)、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声明及补办的土地使用证(如有)等材料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
3.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当地规定,可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费、工本费等。
4. 审核与公示: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般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以确认无其他权利人异议。
5. 办理变更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为您和三个女儿办理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变更土地使用证上的姓名为继承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