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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和父亲共同出资买了**城区**村一处民宅。买房时我向**区**村民委会缴纳买房管理费600元,同时向**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买卖房屋过户管理费225元,并向**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缴纳契税1020元。当时北京市财政局为我发了北京市房契证,**镇人民政府做出宅基地过户批示。批准我使用上述房屋的宅基地。2011年我重新翻建此房屋时,原房主把我告到**区法院,1.请求法院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返还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他的理由是:该房屋未经过村委会同意,双方只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现因我无房居住,要求被告返还。在一审期间,**法院一直没有做出判决,在这期间我完成了房屋翻建并入住,我只有这一处住所。最后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庭时,原房主只请求法院判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表示暂时放弃返还房屋的要求。当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房屋买卖无效。为此我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最后二中院维持原判。在此情况下:我请求您给我指条明路:1.我又没有到高院申诉的必要。2.如果没有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6-19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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