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患者视病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
(1)第一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及随后 2年为治疗期;
(2)第二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3-5年为巩固期;
(3)第三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6年及以后为稳定期。
2、补助标准:按年度计算,恶性肿瘤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自付起付标准(城镇在职职工为 700元,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为 500元)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 80%,但最高补助在第一阶段不超过 15000元 /人 /年,在第二阶段不超过 6000元 /人 /年,第三阶段按恶性肿瘤规定病种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