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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乙公司的供应商,乙公司是丙公司的供应商,甲和丙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 甲出售原材料给乙公司,乙加工成成品后给丙公司,丙公司生产整机产品。从业务上来看丙公司根本不可能需要要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甲-->乙-->丙是一种纯从上到下的产业链关系。 乙公司要将一笔到期的货款比如10万付给甲公司,但乙公司手上没有现金,而丙公司要付一笔货款给乙公司。这时候由乙公司出面,要求丙公司将10万货款直接付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公司,除了接收货款外,甲公司还获得8%的税点回扣。 甲公司和丙公司伪造购销合同和送货单,但送货单上没有丙公司回执签字,甲公司的仓库里也没有相应的出货单。 除此以外,甲公司的负责人还夸大金额,将给丙公司的发票开成20万,收到丙20万银行转帐后,还通过私人账户将其中的10万退还给丙公司。 从第一笔虚假业务开始,甲公司开给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累计超过100万人民币。 请问这种行为如果被查处,甲公司的负责人将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能怎样被定罪。

公司税务 2012-06-16 20:3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处罚
  • 涉嫌犯罪了,一般都判的较轻。
  •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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