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职两年,签署两次合同,每一次都为一年,今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及时续签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4月17日到今天8月21日有4个月未签署劳动合同
目前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并且补偿因这几个月的未及时续签合同的补偿。第三份劳动合同应该为无限期合同,现在公司提供的最新合同为有期限合同。
问题1: 公司提供的补签合同日期仍然是上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期,这是否合法
问题2: 续签合同的日期是否可以要求为真正续签合同的日期
问题3: 如何保证自己要求的最近几个月未续签合同的补偿金,可以要求几个月的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24-08-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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