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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怀孕五个月后意外流产,她向单位请假,但是单位只给了15天的假期,而且这15天还是没有工资发的。请问一下律师,关于女职工流产假规定是这样的吗?单位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

妇女儿童权益 2009-08-05 11: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再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只给十五天的假期,以及假期不给工资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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