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才查到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没交社保,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的。
从法律规定角度:
•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补缴其工作期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保。
• 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限制。比如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补缴社保争议不受常规仲裁时效或监察时效严格限制。
从实践操作角度:
• 如果单位愿意配合,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为员工补缴。
• 如果单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尝试解决:
• 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受理时限是两年,但社保征收和劳动保障违法查处行为性质不同,社保补缴不完全受两年时效限制。
• 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单位补缴。
不过,虽然可以要求补缴,但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例如,需要证明当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您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条,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如考勤记录、工作服、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此外,如果公司已经不存在或经营状况不佳,也可能会影响补缴的实现。
具体的补缴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了解详细的政策和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