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比如XX市XX区XX街XX号,该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订立合同时所存在的客观情况。 其后,因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办公地点,已经对上述约定内容进行变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若劳动者同意在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继续上班,则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不满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反之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满足上述条件合同无法履行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效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在一定条件下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