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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领失业金,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私下以开除的名誉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公司的疏忽大意,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我再多交了一个月的社保,至使我迟迟办不了失业金的领取

劳动纠纷 2024-09-09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公司多交的社保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公司疏忽导致的,您可能无需主动退还。但建议与公司协商处理,看是否可以调整或冲抵后续应缴费用。若协商不成,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您需根据公司要求操作。具体还需结合当地社保政策和公司规定来决定。
  • 若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您有权要求公司出具此证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证明的,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裁定公司必须出具相关证明,以便您顺利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
  •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政策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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