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员工无法跟随前往新地点工作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决定的。具体来说:
每满一年工作,公司将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将按照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公司将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在进行搬迁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如果员工同意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到新地点工作,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