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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今年一月向一投资公司借款50万,后因我方发生重大变故,至今尚欠20万未还。借款协议及相关收条、担保等文书,都是按照担保公司提供的文本及要求,除我方预先在签字栏中签名盖章以外,其它空格内容(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金额、期限、日期等)都是投资公司自行手工填写,且事后未交我方收执。协议约定借款支付方式为现金,但双方借款与还款本金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另付现金)。现投资公司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为原告起诉我方主张债权,证据仍是我方签署的原借款文书,只是出借方被填为该原告本人。由于原告证据显示与我方借贷关系成立、现金借款收据齐全,而我方与原告本人实际上从未发生过借贷和资金往来关系,请问:一、原告诉讼主体是否合法?二、可否依据与投资公司的事实借贷关系驳回起诉,并要求变更起诉主体?三、以上如何举证?

银行 2009-08-06 09: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键问题是对方是从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如果是个人账户,那么借款就成立。如果是公司账户,那么不需要要求变更主体,而是直接要求驳回即可。 所以证据主要看对方的账户的性质。
  • 你好,根据借据内容主张.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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