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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后,被告自愿将房产证署上了我的名字,我们现在在离婚。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说是自己向父亲借了120万元买的现有婚房,并承认借条是现在补的。但被告婚前并没有向我提及借款一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方借款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承担。如果我要推翻他的理由,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2-06-20 10: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就从他父亲是否真实地交付了120万元上入手,包括从经济能力角度,及具体的银行资金往来等。主要要反证其主张的虚假。
  • 你就从他父亲是否真实地交付了120万元上入手,包括从经济能力角度,及具体的银行资金往来等。主要要反证其主张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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