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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02年破产后经过审计评估将企业破产前的所欠职工的款项部分列入报告之中,如工资、医药费、职工集资等,但所欠养老金清算组未让列入,当时未有医疗保险,2009年破产清算时,首先偿还了审计评估报告确认的工资、医药费,然后偿还了审计评估报告以外的养老金(包括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后又按照2008年的工资标准比例兑付了失业金,现在又准备缴纳医疗保险,请问养老保险应该缴到什么时间?失业保险应以那年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医疗保险在政府已经给保了的情况下该不该再缴纳一块?职工集资应不应该按照评估审计已经确认的数字兑付?评估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是否应该优先考虑?评估审计报告起何作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清算 2009-08-26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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