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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季某被一家广告公司聘用,从事广告设计工作。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并约定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500元,正式录用后每月2000元。2个月后,季某不能胜任工作,不过公司因缺人手就没辞退她。又过了2个月,广告公司以季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季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中擦爱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经审理后支持了季某的请求。

仲裁 2012-06-26 0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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