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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批员工跟单位是在A城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真正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B城市。我们的工资是按照A城市的标准拿的。但是如果把这些钱放到B城市根本就达不到最低的工资标准,我们要求按照B城市的标准给付工资,但是单位说总公司是在A城市,合同也是在那里签订的,所以要按照那里的工资给付标准。我们都不服气,请问一下律师,当合同履行地跟签订的地方不一致时,工资按哪里的标给付?如果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应该向哪里申请?非常感谢!!

其他 2009-08-06 10: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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