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合肥政府网 发表日期:2012-6-26 11:58 已有3153人浏览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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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服务指南: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登记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
(2)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
(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
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收养人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照片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二寸照片1张。
六、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七、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八、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