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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执行”。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再审裁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后生效,但对应否同时送达执行法院,《民诉法》及意见均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再审裁定书应否送达执行法院?谁负责送达?通过什么渠道送达为宜?

案件执行 2013-11-08 0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际操作,都是由法院送达
  • 如果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可以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在申请原审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审法院在六个月内未执行才可以。
  •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原告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  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直接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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