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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6年10月份我受我哥的请求,到老家信用社帮他贷一笔5万元的贷款(当时我的一代身份证早就丢了,也不知是谁到派出所弄来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估计是我哥)整个过程信用社职员没有向我做任何解释,所有的手续也只是要我签个字,最后所贷之款也没有发放到我的手中。 后来由于我哥企业没办成,但是却把贷款给全部花了至今没有偿还。信用社在索要无着之下就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我一没有收到传票,二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就在09年9月份判我偿还该笔贷款。 从07年10月份贷款到期直至2009年10月份的法院判决,信用社一直是跟我哥讨要的没跟我要过,判决生效后也没跟我要过,只是在2011年5月份到我的居住地来了解了一下情况。今年6月份信用社打我电话说要我先还一部分钱,我就与信用社理论说这笔钱我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而且信用社也没把钱给我,信用社说钱已经打到我的帐户里了,信用社还说你哥现在还不起只能找你要。 我想请问律师我应该偿还吗?当时信贷员明知我不是真正的借款人,仍然放贷,他有没有责任,信用社有没有责任,现在信贷员只是被开除而已,我该如何维权。

银行 2012-07-06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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