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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来居住的动迁分得的公房,在儿子领取结婚证后的第三天,在儿媳的怂恿下被卖掉了,他们用卖房的全部款项外加部分公积金贷款重新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产权登记时却遗漏了我们父母二人。现在我们要求在该新房的产权证上补上我们的名字,但遭到儿媳的拒绝。请问: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

离婚 2012-07-08 0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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