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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某医院的按摩医师,一次在下班后一名同事叫他帮按摩,王说“我先上个洗手间”而怠慢了他的同事,遭其憎恨。一次在上班期间,同事帮王按摩颈部,为泄私恨偷偷在他颈部注入一种药素,王抢救无效死亡。 在我能理解的范围内,王的家属可以得到这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抚恤费、交通费。而在这起刑诉附带民诉案件中,王死于上班时间,其家属是否能同时得到工商赔偿费?医院的答复是,王不应该得到双重收益,如果与工商的标准有差额,只愿意支付差额。 请问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

其他 2013-08-10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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