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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房屋给乙方,在合同中写道:(丙方是原来和甲方一起,买一家人的两个门市和楼上的两套住房的邻居)甲方承诺与丙方是共用楼梯,有共同的使用权,如果乙方要独自修建楼梯,丙方要出资乙方修楼梯所用费用的一半(此条款与房管局档案的协议相同)。问:1、这个条款乙方该从新和丙方的房主签订协议吗?因为甲方原来和丙方已经签订了这方面的协议。2、甲方跟丙方有土地使用和建筑面积方面的问题,丙方不同意乙方单独修建楼梯,他只同意共同使用楼梯,并且乙方修建的楼梯要遮挡丙方的采光。3、甲方现在把原来两家各人一半的土地使用证合并、再分摊下来,乙方现在要想单独修楼梯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现在乙方没有跟丙方签订协议,甲方对乙方的承诺得不到实现(因为现在的楼梯完全是修在丙方家里的,楼道又窄,以前甲方又从来都没有使用过,没有上楼居住过)乙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怎么办?可以与甲方终止合同吗?

其他 2012-07-11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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