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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因工致残退休,2012年4月死亡。其休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其他 2012-07-13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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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民政局。。。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 可咨询社保部门。
  • 咨询相关部门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年度平均工资由统计局,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平均工资无法得知,只能按照新公布的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比如北京市统计局2008年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 3322元,2008年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9932元。 .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可以达到数百万,普通职工的月收入也就1000多元,差距很大。人已经死亡了,无论他生前对社会贡献大小,丧葬补助金都是一样的。 .. 丧葬补助金由为死者办理丧失的亲属领取。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领取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 1.是死亡职工的亲属; . 2.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者提供; . 3.本人没有劳动能力,也不享受养老待遇。 . 有工作、有退休金、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能领取抚恤金。 . 领取抚恤金的不一定是直系亲属。比如,某职工妻子有工作,父母有退休金,一个姑姑是孤寡老人,靠给职工供养。该职工因工伤死亡。只有他的姑姑能够领取抚恤金。 . 抚恤金按月领取。未成年人领取抚恤金到满18周岁。成年人领取抚恤金到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由共同生活的家属共同签字领取。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即只有丧葬补助金,没有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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