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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北京租了两年,到期了,按合同来办,合同里有一条,房屋及附属物品如有不适故意损坏即正常使用坏掉的三日之内同志房东,现实地砖晚上听到异响早上就鼓起来了,碎了5-6块,后来又是电器的问题,都打过电话通知过房东,房东也没来修理我们也就没说什么,凑合用了,结果到期那天房东说我给你的东里都是新的好的,现在坏了你必须给我修好了,修没问题,问题是这不是我们故意损坏的,应有房东来承担,不承担修理也就算了,退房时还让我们修理,押金也不退,押金少的话也就算了,但是3千多呢,我本人不想那么多事也没时间跟他们纠缠所以口头便答应发给他们修理,心里越想越感觉不对劲,想咨询一下有没有什么有实效的办法给房东个教训

其他 2012-07-14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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