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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厦有一户业主,先后在2005年10月-12月、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两个时间段拒交物业费,拒交理由是:房间未出租,不能交费,若是在出租期,肯定交。他的房子几乎一年一换租,肯定不一定每次都能衔接上。当我们给他讲道理、讲法律时,他根本不听,而且表示只要是房子没有出租出去,这段时间肯定不会交纳物业费,要么就起诉。 这两段时间他共欠物业费1270元左右,公司一直苦口婆心不想与他对薄公堂,希望能通过物业服务感化他,2012年4月,物业还一直无偿积极帮助他租房子,房子在5月租出去了,他马上来交物业费,但是仍然要从5月开始交,4月份不交,物业此次没有收取他的物业费,再这样间断的收费,以后没有尽头了。 因为本大厦属商住两用楼,房产证上注的是:住宅,前天,租房者来请求物业出具证明该房间可以办公,注册公司用。物业以其有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出示证明。 请问:物业这么做,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合同 2012-07-14 2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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