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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7年11月在华联超市工作期间不幸右腿膝盖膑骨粉碎性骨折,后在医院手术植入钢板加以固定,并进行了大概3个月的术后治疗康复.在2008年8月被当地劳动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在2008年10月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获得了医疗补助,伤残补助。并给予报销了到2008年10月为止的医疗费用。由于钢板不能长期放与膝内,本人又于2009年5月去做了钢板的去除手术,我想请问钢板去除手术产生的手术费用是不是能够得到报销,有法律依据吗?万分感谢

其他 2009-08-09 0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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