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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名律师:您好! 我是继承纠纷案的原告。我的继父去世,继父的弟弟霸占了遗产,继父还有一个妹妹,早已经失去联系(地址不知道),我只起诉继父的弟弟为被告,一审我败诉,3月前我已经上诉,上诉讼费已交,现在一审法院要追加继父妹妹为被告,并要公告送达,故硬要我交公告费200元,否则不许上诉。但我本人不愿意追加。请问按“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有权强迫我追加被告吗?而且威胁我必须星期一交钱。因此我很焦急,请能尽快回复。谢谢! 李女士 2009年8月8日

其他 2016-02-29 12:1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继承案按照当事人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价值预收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 除非你继父把遗产赠与给他弟弟了,一审有问题的
  • 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下,只能在发回重审中追加被告。一审法院的做法不妥。
  • 你这案子有问题啊,你怎么不找律师啊,而且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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