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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朋友于2010年11月因公司部给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5月下的仲裁结果,判决公司赔偿我们双倍工资跟加班费用共计10W,后我们就都不在北京了,然后今年6月去申请的的强制执行,可是执行法官要我提供公司账户,我说之前给我打工资的不是公司账户,是会计个人账户,他就说那你自己去找公司账户给他执行,是问我个人去银行,银行不可能给我提供他人账户信息吧。后来我回家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公司于2012年4月注销了。而且又在2012年2月注销新公司了,法人都是同一个人,那么我现在应该怎么给执行法官说呢,找原公司执行不现实了,可公司注销他的债务还在呢,工商局并没有通知我们,要我提供这个法人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那更不可能,所以我现在该怎么办,执行法官也不上心,能有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吗?

其他 2012-07-20 1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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