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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我们欠款不还 并拿出一张他们自己写的欠条 欠条这样写的 借款5000元 ***(本人姓名) 其他日期债权人的名字甚至落款和日期都没有 就这样几个字 我自己当然清楚这不是本人所写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本人也到庭 但是我当庭就已经否认借条非本人所写 并且给法官说本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没有借过原告任何一分钱 并且当庭要求做笔迹鉴定 当时只是在鉴定费上产生分歧 法官一定要我要付鉴定费 并且每个字是八百元 本人没有同意 法官要我回家等候 五个月之后法院突然给本人下了一份裁定书 说本人败诉 请问这样的审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法律规定鉴定费一定是被告付吗 本人当庭没有承认借条是真实的 法院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判我败诉吗 是不是还应该有二审 还有一个细节是此案的审判员跟原告是亲朋关系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

其他 2009-08-10 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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